佛山日报讯 记者宋世伟 通讯员林倩君、方志亮报道:11月28日,记者从南海法院获悉,近期该院依法受理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与吴某杰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经审查,南海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据悉,该案是佛山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行政磋商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更快速地处理生态环境损害纠纷,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效率。 为了确保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与吴某杰就该协议内容向南海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2021年9月7日,佛山市南海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发现,市民吴某杰经营的工厂存在超标排放含重金属废水行为。经抽样检测发现,该工厂排出的废水中,总铜、总镍、总铬、总锌浓度均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分别超标362.3倍、2389倍、14.9倍、183倍,已达到污染环境罪的标准。 佛山市南海生态环境监测站深入调查后发现,该工厂长时间将未经废水治理设施处理的清洗废水排入下水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已无法完全恢复,经量化核算后确认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达205938元。 对于上述赔偿问题,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与工厂负责人吴某杰进行磋商,双方于2022年8月16日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吴某杰承担治理成本205938元,在该赔偿协议生效后分期履行。 为了确保协议具有法律效力,9月30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与吴某杰就该协议内容向南海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审查,南海法院认定双方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符合法定条件,裁定协议有效。 南海法院民一庭法官杨风娥表示,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相关职能部门与污染者经磋商自愿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行政磋商协议法律效力,能够更快速地处理生态环境损害纠纷,有利于提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率。 据悉,运用“行政+司法”模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是法院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全面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的体现,也是法院与环保部门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力度,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共治的重要举措。 据介绍,该案在通过司法确认后,如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促使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及时清理、处置污染物,以司法手段为磋商效果“保驾护航”。若赔偿义务人按期履行义务,司法确认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减轻支付压力及延长支付周期,这对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重大作用。 编辑|陈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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